外派柬埔寨打工,老板翻脸不认人,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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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4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海法)出国打工,老板翻脸不认人,“血汗钱”向谁讨?近日,海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境外劳动争议案。   原告小黄于年5月入职厦门某公司,他在公司于厦门的法定地址处上岗十多天后,便受公司指派赴柬埔寨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6天。   当年12月,小黄回国休带薪年假15天。假满后,小黄未再到柬埔寨工作,也未向公司办理任何书面请假手续。后来,双方因薪资问题产生纠纷,小黄一怒之下告上法庭。   原告小黄起诉称,被告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自年11月起拖欠其工资至今。为此,小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其工资6万余元,并支付年7月至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万余元;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年4月起解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对此,被告公司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小黄于年6月到柬埔寨A公司上班,与A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如发生劳动争议,小黄也应该起诉A公司而不是被告公司。   海沧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从事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作安排和工资受该用人单位管理和支配,即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陈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小黄与被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小黄工资2万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万余元。此案历经两审,最终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提醒说,劳动者被派往境外工作,一定要与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相关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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