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海关总署公告年第4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龙眼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龙眼(以下简称:“龙眼”),学名Dimocarpuslongan,英文名Longan。

三、允许的产地

柬埔寨龙眼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鲜食龙眼果园、包装厂均应在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简称“MAFF”)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AFF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前,由MAFF向GACC提供,经GACC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五、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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