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这份公告,是要求所有恩施市民不得前往柬埔寨、缅甸、老挝、阿联酋、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土耳其等国,除非是因紧急公务、留学,并经过严格的报备、审批程序。
执法依据未经公开
恩施这份通告里提到的执法依据——“国院联席办《涉诈重点人员管控工作暂行办法》”,是一份在哪都查不到内容的文件。而一切法律文件,只有公布才能产生效力,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这既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法》确立的规则。然而此次公告提出的执法依据却是一份未经公布的文件。这种行为完全是严重违法违宪、背离法治的行为,应当严肃追责!
非法设置出境审批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明文规定了6种不准出境的情形,而恩施这次公告直接禁止恩施市民在未审批的情况下前往多个国家,严重超出了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外给公民课加义务。
另外,这些国家中,阿联酋是对华免签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恩施市民,想要和外地同伴去阿联酋旅游。
阿联酋不会对你有任何限制,你的外地同伴也只用护照就可出行。
但是你却必须“至少提前3日向户籍所在社区及派出所同步报备(需填写附件表格),并提供公派出差文件、营业执照、房产证明(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有效劳动合同等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前往”。
不过这还不一定行,因为只有“确有紧急情况因公务、就学等需前往”,你才有资格申请审核,旅游显然是“非必要非紧急”,你大概连申请的资格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