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18日,设立在中国银保监会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联办”)向各省市处非办发函,提示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处非联办函告各地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相关风险的监测、防范和处置,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打早打小,为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此外,在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方面,有关部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符合条件的还会给予奖励。
实际上,早在年8月24日,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风险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不法分子以“金融创新”和“区块链”为名,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据企业安全集团发布的《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显示,金融诈骗堪称年度的诈骗之王,投资、贷款类金融诈骗是金融诈骗两大类型,合计占金融诈骗总量的92.2%。
从各类型金融诈骗造成的人均损失来看,虚拟货币诈骗导致的人均损失最高,年人均损失为元。
为厘清此类犯罪的套路,链得得App编辑自年初起开始监控、预警并编撰传销币清单,并于年先后发布《上半年大传销币清单》及《下半年大传销币实录清单》,其中列举了数百种活跃于市场的传销币种。
在年对资金盘、传销币骗局的监控中,得得智库与链法律师团队合作,收集了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法院、地方警方年调查入案的资金盘、传销币骗局案例,以及反传销网、自媒体曝光的信息,完成此次《链得得3·15重拳起底
年全球“百大”资金盘清单》。
法院已判定资金盘案例(年共监控到43例):
亚欧币、GBC币、财富币、喜宝币、众联国际区块链、CTC区块链资产贸易项目、亚泰坊APC币、FCF交易平台、美乐链、宝特币、大圣币、云金币、五行币、LON币、GGP共赢积分、利阁币矿机投资平台(利阁币)、MFC网络平台(M币)、霹克币、GWG平台、QEF网络平台、Sky云世纪(云积分)、喜宝币、Seal币(希尔链)、海纳币、U宝币、TokenStore(通证管家)钱包、百利云、惠民云、GMQ平台、银钛币、泰国全球旅游链、元宝币(YCC数字货币)、金砖储备资产货币、兴业理财网络平台、AFTC虚拟币交易平台、天使币、能量锎投资平台、十三艺商城、数宝网、巨氧超宝、(艺商券)、睿智链、国数区块链、e惠云商、亿云区块链、MB链、流通币、微矿机、TLC。
地方警方或相关部门已立案调查资金盘案例(年共监控到29例):
PlusToken、比特猪、中天盛祥BCHC、乐存币NBY、DCRC数字版权区块链、FC币(FC积分)、EOS生态(EOSNode)、寻山农场平台、网络黄金积分、兆云金、WoToken钱包、艾尔发币、ICC网红链、雷达币、亮碧思、惠乐益、BISS交易所、AKOEX交易平台币、PCE币、ICC网红链、BZC、BTA、LCC光锥币、IDAX交易所(平台币IT)、云付通、贝壳国际交易平台、云币平台、BHB、英雄链HEC、趣步。
链得得监控的跑路及崩盘资金盘案例(年共监控到28个):
MGEX交易平台、DOGX钱包、MoreToken钱包、比特狗、USDTex交易所、华登区块狗、YouBank、MGCToken钱包、SumToken钱包、BeeBank数字货币钱包、BIB数字货币、凯顿数字资产管理公司、变态矿工BTMC、波点钱包、波场超级社区、瑞景之家交易平台、闪链SHE、V-Dimension共振币(VDS)、贝尔链、EGT、Fomo3D、柬埔寨国家稳定数字货币KHT、GEC环保币、盛世王朝游戏平台、夸克链信、满星云MunicsBank、趣睡、贵人通GRT。
“资金盘”法律解读:实为“非法集资”行为
链法律师团队对得得智库表示,资金盘本质是庞氏骗局,这一类行为在法律上通常属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并非我国刑法上的某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指一类犯罪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具备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四个方面的客观表现也表明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也就是说,从ICO到IEO,在国内都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依据现行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我国刑法当中涉及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罪名包括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罪等七个罪名。
“资金盘”相关违法犯罪的刑事认定
得得智库和链法律师团队梳理分析了年全球“百大”资金盘骗局中既有案例的裁判结果后发现,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打着区块链旗号的传销诈骗以及投资项目跑路,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明确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一般法规定,区块链行业的募资,也就是ICO、IEO、IMO等诸如此类,基本上都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募资的规定。
此类案例包括:流通币、十三艺商城(艺商券)、亿云区块链等。
2、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区块链项目、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矿机为噱头,谎称投资就可以获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投资者财物。
此类案例包括:“兴业理财”网络平台、GMQ平台、银钛币、泰国全球旅游链等。
3、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与普通的诈骗罪是特别和一般的关系,集资诈骗与诈骗在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相似之处,比如都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使用了诈骗的方法,骗取的数额要达到较大的标准等。
与诈骗罪对比,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一般为某一特定人或单位的公私财物,而集资诈骗罪多是采用公开的方式例如通过媒体广告进行宣传,并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单位上当受骗,且仅限于资金。
此类案例包括:天使币。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得得智库曾在《上半年大传销币清单》中提炼传销币基本规律如下:
1、传销头目在国内或国外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并设立网站,通常巧立慈善、理财、游戏、医疗研究等明目,以建立大众初步信任。
2、通过